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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8号
青海省国土资源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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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化办公室
青海省国土资源科技信息中心
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及安全制度
网站安全管理自查表
总 监:
0971-6107626
执行总监:
0971-6111910
副 总 监:
0971-6139491
执行监督:
0971-6166171
安全管理:
0971-6130361
0971-6127649
第一条 厅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,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。对网站系统的安全保密进行实时监控,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。
第二条 网站服务器不得与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系统网络相联结。
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,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、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,不得在网站服务器中存储、处理、传递。
第四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 “ 谁上网谁负责 ” 的原则。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,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。
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程序:
1) 由信息员或要发布的单位拟稿、校对,并填写信息发布内容审批表;
2) 稿件内容要求文字精练、表达清晰、准确、内容真实,并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要求;
3) 由安全保密组对其内容、文字审核把关后在内容审批表上签字,方可进行发布;
第五条 网站栏目有专人审核发表的信息,对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(1)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2) 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(3)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4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5)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6) 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7) 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(8)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9) 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一旦发现,管理员可以及时予以删除,并记下发布者的 IP 地址报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六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,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、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。
第七条 做好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(软盘、 U 盘、硬盘、数码摄像机、数码照相机及电脑笔记本等)的保管工作。
第八条 不得泄露单位、处室邮箱密码。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,应及时采取措施,并报告局保密部门。
第九条 严禁破解密码和其它黑客行为,禁止权限以外的操作。
第十条 对监控资料、监控手工记录、监控录像带等资料应妥善保管,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。
第十一条 严格按权限操作,未经授权,不得越权进行任何操作。
第十二条 在网站服务器上安装软件、修改设置必须经安全保密组领导批准方可进行。
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在网站服务器使用软盘、光盘和其它存储介质与外界进行复制交流,严禁修改数据库和软件设置,
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在网站服务器安装软件和程序,禁止利用机房计算机做与系统无关的操作。
第十五条 保护网站服务器安全,禁止无权限人员登录、查看文件,更不准修改内容。
第十六条 严禁当班监控员使用任何非配备通讯工具。
第十七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使用外来用电设备。
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和维护机房防火、防盗、防鼠器材及用具。
第十九条 雷电多发季节要密切关注内、外场设备的工作状况,发现异常,及时汇报。
第二十条 严禁将易燃、易爆、强腐蚀、强磁物品和其它各种食物杂物带入机房。
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为网站安全及保密的第一责任人,并要求成立安全保密机构。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,泄露或窃取国家、局秘密者,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情节严重的,依据《保密法》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。
主办: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:青海省国土资源科技信息中心 协办:青海国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地址:西宁市胜利路8号 地址:西宁市胜利路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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